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本科生積極參加國際及港澳台交流項目,加強本科生參加交流項目的規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交流項目為我校與對方院校簽署正式協議、本科生可以參加的國際及港澳台交流項目。
第三條 為管理高效,原則上對于參加對象沒有專業限制的交流項目由教務處組織實施,各學院配合完成;對于參加對象有專業限制的交流項目由教務處布置,相關學院組織實施,結果向教務處備案。教務處和各學院組織實施交流項目程序相同,且均須嚴格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形式
第四條 我校本科生參加交流項目的形式主要有聯合培養、長短期實習實踐、暑期社會調查實踐等。其中聯合培養有“1+3”、“2+2”、“1+2+1”、“2+1+1”等模式。
第五條 根據經費性質,交流項目可分為自費項目、交換項目和公費項目。自費項目指學生在對方院校費用自付的項目;交換項目指兩校一對一互派學生,學生隻繳納本校學費,免繳對方學校學費的項目;公費項目指學生在對方院校費用或部分費用由國家有關部門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的項目。
第六條 完成不同形式的交流項目獲得的資質可分為獲得一方或雙方學校的學位證書、獲得學分或取得其他認證。
第七條 按照交流形式,學院應以相關專業培養方案為依據,充分考慮雙方學校開設課程情況,為參加期限在一學期及以上交流項目的學生制訂切實可行的個性化培養方案;為參加短期交流項目的學生制訂學分認定辦法,鼓勵學生參加交流項目。
第八條 制訂個性化培養方案要明确學生在交流學校應修讀的課程範圍和學分認定辦法,交流結束後在我校繼續完成後續學業的,還應明确返回我校後要修讀的課程。個性化培養方案要靈活、完善,方案中應包含在交流學校未完成課程的補修方案和在交流學校多修課程的學分認定辦法。
第九條 學院應将期限在一學期及以上交流項目的個性化培養方案和短期交流項目的學分認定辦法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備案後方可執行。
第三章 學生選拔程序
第十條 國際合作交流處、教務處應通過多種方式發布有關本科生交流項目的信息。學院應從新生入學開始積極向學生做好宣傳與咨詢工作,鼓勵學生參加外語認證考試,激發學生參加國際交流項目的興趣。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前,教務處或學院應根據項目特點和雙方學校協議約定的内容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中應包含選拔學生的範圍、操作流程和時間安排等。學院制訂的實施方案應及時向教務處備案,以便進行工作指導。
第十二條 教務處或學院應根據實施方案及時廣泛地向學生發布報名通知,通知内容要包含項目介紹、交流形式、報名要求(學習成績、外語水平和家庭經濟條件等要求)和選拔方式等。
第十三條 學院要根據報名要求對報名學生進行資格審查。有貸款的學生經學生資助辦公室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參加選拔。
第十四條 選拔方式包含考核和面試環節的要确保合理、公平,結果要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十五條 确定人選後,教務處或學院應聯合國際合作交流處及時向學生介紹後續要辦理的相關手續和注意事項,做好咨詢服務工作。
第四章 中途離校手續
第十六條 參加短期實習實踐活動、國際會議、暑期社會調查實踐等不足一學期的短期交流項目,學生離校前須辦理請假手續;參加期限在一學期及以上交流的項目,學生離校前須與學校簽署協議、辦理保留學籍手續、辦理退宿或保留床位手續、辦理學生證及一卡通停用和保管等手續。
第十七條 為确保參加期限在一學期及以上交流項目學生交流期間我校事務的正常辦理,學生離校前必須以書面形式指定代理人,代其辦理本人不在我校期間與我校相關的事務。
第十八條 保留學籍參加期限在一學期及以上交流項目的學生,屬我校學生但本人又不在我校,為保護學生和學校權益,學生離校前須與學校簽署協議,明确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教務處實施的項目由教務處指定代理人代表學校與學生簽署協議;學院實施的項目由學院指定代理人代表學校與學生簽署協議。協議中至少應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留學籍的期限;
(二)學費及繳納辦法;
(三)退宿及學生證、一卡通等證件的處理辦法;
(四)指定國内代理人及其聯絡信息;
(五)學生在交流期間發生違法、違規、違紀及意外事件的處理原則;
(六)交流中止或期限延長的處理原則;
(七)延期畢業、退學的處理辦法;
(八)學分認定的辦法、畢業及頒發證書的條件;
(九)畢業、就業、畢業離校手續的辦理方法;
(十)約定學生按慣例購買保險及其他免責條件;
(十一)協議有效期。
第十九條 教務處實施的項目,确定人選後及時将名單分發各學院;學院實施的項目,确定人選後及時将名單報教務處。交流期限在一學期及以上的交流項目,教務處或學院将名單及交流期限等相關信息同時報國際合作交流處、計财處、信息中心、公寓中心等部門,向學生分發“參加國際及港澳台交流項目中途離校通知單”,督促學生到各部門辦理中途離校手續。
第二十條 國際合作交流處按名單組織學生提交申請材料,向對方學校聯絡錄取通知書事宜,指導和協助學生辦理簽證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計财處按名單和收費标準辦理學生繳納學費事宜。
第二十二條 信息中心按名單和交流期限辦理一卡通暫停使用手續。交流結束返回我校繼續學習的學生報到後由學院向信息中心出具證明辦理繼續開通使用手續;交流結束直接畢業不返回我校學習的學生由學院按畢業生的辦理方式到信息中心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寓中心根據名單和交流期限辦理退宿或保留床位手續,并通知計财處辦理住宿費結算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證交學院保管至交流結束。對于交流結束回我校繼續學習的學生,其學生證在報到後由學院發還繼續使用;對于交流結束直接畢業不返回我校學習的學生,其學生證由學院加蓋注銷章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學生辦完中途離校手續,将各部門蓋章的“參加國際及港澳台交流項目中途離校通知單”交教務處備案。
第五章 學籍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參加短期交流項目的學生辦理請假手續按《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的要求辦理;參加期限在一學期及以上交流項目的學生辦理保留學籍手續,由項目實施方向學籍管理部門提供名單,統一辦理。
第二十七條 保留學籍的年限按交流形式确定,參加自費項目的學生若不能在正常交流期限内修完課程可向學院申請延長交流期限,學院以我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和兩校協議為依據,可酌情批準申請,方便學生完成交流計劃。同時學院向教務處辦理延長保留學籍手續,督促學生(或代理人)向計财處補繳學費,向其他相關部門辦理延長期限的相關手續。
參加交換項目和公費項目的學生,一般不能申請延長交流期限。
第二十八條 保留學籍參加交流項目的學生為學籍在冊的離校學生,交流期間不用參加我校的報到注冊等教學管理環節。
第二十九條 交流結束返回我校完成後續學業的學生,應按時到我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學院根據學生報到注冊情況向教務處提供名單辦理恢複正常學籍手續。恢複學籍後按在校學生正常管理。交流結束不按時返回我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超過兩周及以上者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條 參加交流項目修讀其他專業的學生我校按實際修讀專業對待。交流結束返回我校完成後續學業的,學生離校前須辦理預轉專業手續,轉入學院為其制定個性化培養方案并負責交流期間的聯絡和學業指導。交流結束經轉入學院審核,獲得學分滿足最低要求的正式辦理轉專業手續,完成後續學業;未達最低要求的回原專業學習。
交流結束直接畢業,不返回我校完成後續學業的,不辦理轉專業手續,交流期間的管理和交流結束的畢業環節均由原學院完成,但仍按實際修讀專業對待。
第三十一條 為珍惜交流資源,參加交流項目的學生,一般不允許中途中止交流。對于确實不能适應對方學校學習的學生,可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核實情況、教務處審批同意後可中止交流,返校後繼續在原專業學習。
第三十二條 赴外學習的學生在交流期間發生違法、違規、違紀及意外事件按所在國家(地區)和接納學校的規定處理。我校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院應做好參加交流項目學生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參加交流項目學生交流期間要定期(開學初、期中、期末)向學院彙報交流情況,交流結束後向學院提供交流學習總結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交流結束,由國際合作交流處或學院與對方學校取得聯系,通過校方渠道索取學生在對方學校的成績單或取得學位名單等材料和信息,學院根據材料和信息進行學分認定或進行畢業及學位資格審核。
第三十五條 交流結束返回我校完成後續學業的學生,畢業時學院應分階段制作統一格式包含兩校課程成績和學分的總成績單,注明修讀課程的學校及時間等信息,方便學生使用。交流結束直接畢業,不返回我校完成後續學業的學生,不制作統一格式的總成績單,由兩校各自成績單合并成總成績單。
第三十六條 在我校學習滿兩年參加交流項目,且交流結束返回我校完成後續學業的學生若申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學院在審核基本條件時,應充分考慮學生在兩校取得的學分和成績,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
第三十七條 交流結束返回我校完成後續學業的學生,在年度評優評先時應充分考慮學生在兩校學習情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選。
第三十八條 參加交流項目結束直接畢業,不返回我校完成後續學業的學生,獲得我校畢業證和學位證按協議中約定的條款執行,學曆電子注冊和學位電子注冊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畢業證和學位證上的專業按實際修讀專業填寫。對于未能完成學業的學生,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九條 取得學曆證書的學生(或其代理人)應在取得我校本科學曆當年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按以下三種方式之一辦理就業和離校手續:
(一)本科畢業後繼續在國外攻讀學位的,填寫《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自費出國不參加就業申請表》,并将個人檔案和戶口遷出學校。
(二)畢業當年在國内就業的,要同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學校根據三方協議為其辦理就業報到證及檔案、戶口遷移手續。京外生源畢業生隻有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當年有資格留京。
(三)以上兩種情況之外的學校為其辦理二分回省就業手續,學校将學生的檔案及戶口遷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條 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的,學校按國家的有關政策将檔案、戶口等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條 學院應按學校的有關規定為畢業、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完成歸檔工作,将學生的總成績單、協議書、學曆和學位證明、獎學金登記表、畢業生登記表等材料放入學生本人人事檔案,并将另外一份存入學校綜合檔案館。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原校教發[2007]20号文中《伟德这个平台怎么样本科生參加中外交流項目的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教務處、國際合作交流處負責解釋。